1.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的创新项目 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实收货币资本zui低不少于30万元; ②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③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④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⑤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⑥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应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 (2)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 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实收货币资本zui低不少于30万元; ②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③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 ④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 ⑤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贷款贴息项目以2012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止,企业与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为准。 2.重点创新项目 创新基金重点创新项目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条件如下: (1)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4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至少有三年的持续运营时间;2010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近三年的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增长率不低于120%;上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上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3) 企业须承担过创新基金的创新项目,且最近一个创新项目验收合格; (4)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已获得过社会上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