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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竹溪农商行违法遭罚 支行柜员侵占客户资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9 15:39:01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81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十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显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十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显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不严,支行柜员侵占客户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堰监管分局对单位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经查询,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李斌,持股比例3.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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