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车辆、人员的大流动,群众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难的问题愈发突出。《程序规定》修订实施后,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公安部交管局表示,交通违法行为人将可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可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此外,增加了交警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同时,增加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当事人经告知未主动接受处理的,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送达被处罚人。
按原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因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应消除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但对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无明确要求。按照新规定,当事人提供报案记录的,可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正在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的证明材料,可消除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实践中,因规定不明确,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动车登记地对当事人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互相推诿。新规定改进完善了受理流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内部流转程序将当事人申请转递至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当事人还可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在线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消除申请。本报记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