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
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
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2.四川
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
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并综合考虑与宿舍直接相关的人员、折旧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
3.宁夏
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
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须将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学期未结算退还学生。
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
在校住宿时间不足1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技半个月计算。
4.陕西
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各校应严格依照非营利原则合理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按月平均计算,按学年收取的以10个月为平均基数,按学期收取的以5个月为平均基数,学校应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
已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科学计算,合理清退。
5.浙江
学校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每学年按照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多余部分一律退还学生。
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的按个月计算。
6.广东
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300天(每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
学校根据返校日至本学期结束日按自然日计收住宿费,多出部分给予清退。
以上就是目前已公布的退还学生住宿费的相关内容,具体的退款金额以个学校收取的实际金额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