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立法机关回应“前途的安全”:建议将“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针对近日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
性质恶劣建议将“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建议把高考“顶替入学”入刑,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有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有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样我们更要维护人民群众‘前途的安全’。”
从定罪可行性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季幸指出,构成犯罪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是它的社会危害性,比如说盗窃、诈骗,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构成犯罪。“窃取、诈骗别人的钱财构成犯罪,而这种窃取别人的入学资格,窃取别人的发展前程,比诈骗窃取别人钱财行为的犯罪危害性大得多。”建议对冒名顶替入学的行为入刑,予以打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同样持此观点。他进一步指出,这种“顶替者”目前没有罪罚,涉及的其他人比如涉及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经办人员或者当地户籍管理人员,参与造假链条的,会有伪造公文罪或者别的罪行,对于顶替的,反而不构成犯罪。因此,应该利用这次修改机会设立一个罪名,综合设立“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或者单项设立“冒名顶替入学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业遂说,刑法在2015年修改时,曾经针对当时社会上比较突出的考试作弊问题增加了专款,之后高考作弊案件近几年明显减少,可见刑法的作用非常大。建议在现行刑法第284条之一的下面再增加一个条款,即“冒名顶替上学作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