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拟修改,驾驶员需取得高中及以上学历
为加强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给市民提供高品质出租出行服务,按照济南市地方立法计划,今年将对《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形成了《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济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定期开展出租汽车运力评估工作,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并提出调整计划,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县应根据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及运力调整计划统筹确定辖区内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济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运价调整方案后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济南市出租汽车实施经营区域管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五区为一个整体经营区域,莱芜区、钢城区为一个经营区域,其他区县的行政区域即为其经营区域。地理位置毗邻、经济交往密切的区域,在统筹运力投放计划、统一运价水平、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共享经营区域。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每运次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