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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为职工开公积金账户罚5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15 00:56:55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88
核心提示:北京不为职工开公积金账户罚5万 中国网7月14日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规定,各类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中国发布丨北京:不为职工开公积金账户最高罚5万

中国网7月14日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规定,各类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不为职工开公积金账户罚5万

图片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裁量基准》明确,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不为职工开公积金账户罚5万

图片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自管理中心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按照处罚基准降一档予以处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标准。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管理中心按照最高档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裁量基准》指出,单位已被处罚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由单位法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邮寄或向所属管理部柜台当面提交缩短公示期的书面申请,管理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缩短公示期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将依申请将相关处罚信息的公示期缩短,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具体事实理由。

对于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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