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驳,网友脑洞大开评论亮了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五粮液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047717号“七粮液”商标(诉争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结论正确。
五粮液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粮液”作为国内白酒的佼佼者,以“香气悠久、入口甘美、入喉净爽、恰到好处、酒味全面”的风格闻名于世。
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驳
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围绕“五粮液”申请了诸多防御商标。
2011年1月,五粮液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047717号“七粮液”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在第1284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
高某于2007年及2008年向原商标局申请注册第6669572号“中原七粮御液ZHONGYUANQILIANGYUYE及图”商标、第6283201号“中原七粮福高ZHONGYUANQILIANGFUGAO及图”商标、第6652521号“中原七粮坊ZHONGYUANQILIANGFANG及图”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均于2010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
高某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012年11月20日,原商标局作出对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2年12月18日向原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4年2月24日,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01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原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两审法院均予驳回
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出于保护需要,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必要性;高某及其控股的某公司曾在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七粮液”商标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侵权,高某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意在达到继续在市场上“傍名牌”的目的。
五粮液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