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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引争议 你怎么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22 04:14: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54
核心提示:浙大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7月20日晚间,来自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网站的一份文件在社交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原标题:浙江大学给予强奸犯留校察看处分引争议

7月20日晚间,来自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网站的一份文件在社交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该文件题为《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文件显示,涉事学生努XX系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今年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相关文件由学工部发出,即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是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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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此文件属实。

而在社交网络上还流传着其它相关的截图称,努XX系学生干部,其所在学院考虑其系初犯,且有强烈的悔恨意识,来自民族贫困地区,且是今年的毕业生,“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的角度出发,提前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

需要指出的是,后面的这些网传消息暂未得到证实。

相关处分规定如下:《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以上是“浙大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引争议 你怎么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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