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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同意发生性关系,就不构成强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23 13:11: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46
核心提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规定,凡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非暴力(胁迫或以下迷药等其他方式)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都涉嫌强奸犯罪,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属于从重处罚情节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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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即使女子同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这些情形依旧可能涉嫌强奸犯罪

1.女子同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但女子要求必须使用避孕套,男子不愿意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

2.女子同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但女子要求必须开房,男子不愿意而强行在酒吧或KTV等场所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

3.女子同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但女子要求需等月经结束后,男子不愿意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

4.女子同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但男子要求必须使用某种姿势而女子明确表示拒绝后,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

5.女子同意与两男子发生性关系,女子要求先后分别发生性关系,而两男子强行同时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

以上这些涉嫌强奸犯罪的特殊情形一般容易发生在酒吧“捡尸”、网络“约P”、招嫖等情形中。很多人认为,只要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就不涉及犯罪,实则游走在犯罪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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