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港媒报道,近年积极开拓大陆市场赚“人气”的艺人张柏芝,遭前经纪人和公司向法院控告,指张柏芝违反合约,收取逾1200万港币(约1085万人民币)片酬后,未有履行承诺拍摄电影,现要求她归还已收取的片酬、交代违约后与演艺有关的收入,并且赔偿损失。
原告包括余毓兴和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为张柏芝。入禀状透露,余毓兴与张柏芝于2011年7月10日签订为期8年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由余毓兴担任张柏芝的全球唯一经理人。合约订明,余毓兴同意预先向张柏芝支付合共港币4000万元(约3618万人民币)的片酬,换取张柏芝参与由余毓兴所安排的4部电影拍摄工作。
及至2012年5月,余毓兴与张柏芝再签订《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两套电影片酬合共港币2000万元(约1809万人民币),而余毓兴已支付港币276万元(约249万人民币)予张柏芝。此外,AEG于2014年与张柏芝签订《全球独家演艺经纪协议(补充合约)》,以取代2011年签署的经理人合约。
余毓兴指张柏芝未有履行两套电影的拍摄工作,要求张柏芝归还已收取的276万元片酬;AEG则指张柏芝自2015年5月起违反补充合约,要求张归还已收取的1000万港币(约904万人民币)片酬,并须交代由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9日期间与演艺工作相关的收入,同时要求张柏芝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