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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内7人因诋毁戍边英雄被拘警情通报一览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24 01:41: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82
核心提示:【环球网综合报道】网民发表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言论,重庆公安:该网民至今旅居国外,对其上网追逃2月21日19时许,重庆市沙坪坝区警方接到举报,网民“@TSCB8”在新浪微博评论区发表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沙坪坝区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经核实,该网民系重庆市沙坪坝

【环球网综合报道】

网民发表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言论,重庆公安:该网民至今旅居国外,对其上网追逃

2月21日19时许,重庆市沙坪坝区警方接到举报,网民“@TSCB8”在新浪微博评论区发表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沙坪坝区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经核实,该网民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王某(男,19岁),2019年7月至今旅居国外。目前,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并对其上网追逃。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公然侮辱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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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诋毁卫国戍边英雄言论,河北秦皇岛一网民被行拘15日

2月21日14时许,我局接新浪微博网友举报,称有网民发布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接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于21日下午将嫌疑人唐某某(男,20岁)查获,唐某某对其发布诋毁英烈言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其违法行为深感痛悔。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对嫌疑人唐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英雄烈士不容亵渎,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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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贵州南明公安分局2月22日官方微信通报:2021年2月21日上午8时许,南明公安分局网安大队通过网络巡查发现:有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诋毁侮辱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对此,南明公安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上午10时许,在南明区花果园一房屋内,将该网民代某(男,30岁,贵阳人)查获。代某对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南明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代某作出行政拘留13日处罚。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英雄不容亵渎,烈士不容诋毁,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贬损诋毁侮辱英雄的行为,警方将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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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官博@茂名滨海平安 22日消息,2月21日12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22时许,将该嫌疑人田某论(男,40岁)查获,其对在微信群发表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嫌疑人已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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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两天,南京、北京、四川等地已有多名网友因发表诋毁戍边英雄言论,被公安机关拘留。

2月21日18时,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称,绵阳一网友诋毁贬损戍边英雄,被行拘7天。

2月20日16时许,我局接到举报,网民“知名Zed" 在新浪微博评论区发表了一条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市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2月21日9时许, 该网民杨某(男,25岁, 绵阳涪城区人)迫于公安机关压力,主动到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元通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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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9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发布通报:

2月20日,有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引发群内成员强烈不满。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21时许,将该网民陈某强(男,28岁) 查获,该人对为发泄个人情绪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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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13时许,南京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

2月1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 抓获 。

经审查,仇某某对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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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国法律中对侮辱诋毁英雄烈士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对于公然侮辱诋毁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明确,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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