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向某云与郑某婚后于2008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向某某。2011年十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好儿子小向由郑某监护抚育,郑某在向某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小向名字变更为母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向某云将小向的名字改回“向某某”。二零二零年8月,在屡次与父亲向某云交流无果后,小向向法院提申述讼。庭审中,原告小向自己充沛表达了自己要求运用“郑某某”这一名字的激烈希望。
近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字权纠纷案,判定被告向某云于判定收效后七日内合作原告小向将名字变更为郑某某。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小向从小学到中学,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日子和学习都是运用“郑某某”这一名字,小向这7年间在学业和艺术修养等各方面均有所成,该名字既已为亲朋、教师、同学所熟知,分道扬镳成为其品格标志,已成为其安稳的日子、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运用该名字,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生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
承办法官表明,公民依法享有名字权,名字权既包含命名权,也包含更名权。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命名都是由其爸爸妈妈决议。该案中,小向年满12周岁,归于约束行为能力人,但按其当时的年纪和智力水平,以及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和言语表达能力判别,分道扬镳可以了解名字的文字含义及社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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