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高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劳动纠纷案例——月薪9万的总经理离职后,公司发现他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都造假。
陆某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落款处仅有陆某一方的签名。
陆某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2019年9月12日,陆云生提出辞职, 9月26日起未有出勤。
陆某离职后,公司认为他存在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行为,不应该拿这么高的工资,因此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陆云生返还公司多付的工资款30万元,案件历经仲裁、诉讼。
对于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例,法院是怎么样判罚的呢?法院查明公司还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认为劳动合同尚未成立,陆某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陆某返还公司工资款30万元。
男子学历造假被判返还工资30万
第一,员工提供虚假学历等,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通常员工被录用后,用人单位与其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签字后,劳动合同就已经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员工在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等,在劳动纠纷实务中,就将认定员工因欺诈行为与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那么法院会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第二,员工持虚假学历入职,所领取的工资是否要退还单位?
用人单位在设置工作岗位时,对其有相应的岗位各项要求与条件,譬如学历、从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等,同时也给予相应的工资等待遇,用人单位的岗位各项条件要求较高或较多,同时待遇也会较高,而员工持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等欺诈入职就业,这样行为不仅违反诚信原则,同时违反职位待遇相符的公平原则,因此员工获得的与此不符的部分待遇,属于不当得利,应该退还给单位。最后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应该诚信就业,用人单位应该预防不诚信的发生,譬如请专业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以及劳动合同里设定必要的条款等,保护单位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