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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重点解读一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6 17:01:28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96
核心提示: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补充通知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应严格监管的要求,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充分考虑对机构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的存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持有至到期。

  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的具体举措,有利于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防范不公平竞争和监管套利;有利于增强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推动银行存量理财业务规范整改和理财公司“洁净起步”;有利于明确长期制度安排,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下一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依法合规展业,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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