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侵权
最高法今天发布,针对“3.15晚会”曝光的门店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将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针对部分商家“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人脸信息的,明确规定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最高法今天发布,针对“3.15晚会”曝光的门店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将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针对部分商家“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人脸信息的,明确规定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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