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杨幂与慧之星、安徽聚优品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近日公开,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30825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杨幂诉称,被告安徽聚优品公司、慧之星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店铺经营页面使用其肖像,并以品牌代言人的形式用于产品宣传。被告侵犯了原告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后认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安徽聚优品公司、被告慧之星公司需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杨幂经济损失5万元、公证费160元、购买产品费399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