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答复对适龄残障妇女节育建议
阜阳市卫健委在答复中表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规范公民生育行为最有发言权的法律,既是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保障公民生育权利的法律,又是规范政府对生育主体行使行政行为的法律。2016年实施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力,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下列生育行为:(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三十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2004年实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残障者生育权问题的法律规范,也没有法律对残障者作为生育权主体的资格进行特别的限制。
阜阳市卫健委表示,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不论性别,不论健康与否,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生育权。我们需要更加积极关注残障妇女生育生殖健康相关需求,开展生理健康教育培训,在生育服务支持中,提升残障妇女参加婚前体检、定期产检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