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刘一霖
图为2020年12月2日,覃宾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庭审现场。潘晓丹摄
特邀嘉宾
黄敏来宾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四级主任科员
李佩珍来宾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巫春燕武宣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洪玉婷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公安局长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并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的案件。本案中,覃宾既有职务犯罪也有其他犯罪,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等单位如何协调配合,保证全案顺利查办?在其所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如何从主观上认定覃宾明知其保护的系黑社会性质组织?覃宾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成员充当“保护伞”,使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为何还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判机关在量刑时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基本案情:
覃宾,男,1965年5月出生,1984年10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象州县公安局政治委员,象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来宾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邪教犯罪侦察支队支队长等职。
2009年至2014年,覃宾利用其担任来宾市象州县公安局政治委员、象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工程承揽、案件从轻处理、民警职务(职级)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谭某某等28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49.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