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11月26日消息,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以下是更新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