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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 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07 00:44:5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137
核心提示:【广东5月起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东5月起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5月5日,广东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办法》名称不再保留“再生育审批”

2021年6月26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部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明确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2021年8月20日,“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

广东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它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须调整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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