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美”服务;网络产品和服务应有“防沉迷”功能;学校应当防控校园欺凌……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记者注意到,对于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校园欺凌、网络沉迷、未成年人“医美”等热点问题,修订草案的相关条款均予以回应。
鼓励学校寒暑假向非本校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体育设施
为了让孩子均衡发展,修订草案提出,学校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减轻未成年学生过重学习负担的规定,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的时间。不仅如此,学校还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部门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增加教学内容。面向未成年学生开展的各类主题教育宣传活动确需纳入教学内容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学生年龄、身心发展阶段、认知特点等相适应。
为避免或减少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学校将为学生开出“心理处方”。修订草案提出,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心理辅导室,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日常心理辅导与咨询;也可以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等合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修订草案还提出,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未成年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本校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此外,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非本校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校内体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