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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11 01:09:49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135
核心提示:财政部、税务总局1月9日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原标题:两部门: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1月9日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以上是“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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