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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培训活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23 01:34:5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111
核心提示:民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培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性社会组织要自觉全面排查整治利用“中字头”招牌搞公款旅游、违规吃喝送礼等问题,严防自身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异化为“四风”和腐败问题的“护身符”和“助推器”。

民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培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性社会组织要自觉全面排查整治利用“中字头”招牌搞公款旅游、违规吃喝送礼等问题,严防自身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异化为“四风”和腐败问题的“护身符”和“助推器”。

一、要加强培训管理,全国性社会组织举办培训班应当从本行业、本领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计培训项目,并根据培训层次、规模、影响等情况,进行研究审议;要紧贴业务工作实际和培训对象需求,科学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地点、对象、课程、师资、经费等内容,制定详细可行的培训方案,切实增强培训项目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提升培训效果;要注重加强培训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培训,加强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要注重培训总结,将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学员手册、签到表、培训总结、学员满意测评表等材料收集归档、留存备查。

二、规范合作培训,全国性社会组织接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委托开展培训的,要严格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宴请和高档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向培训对象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全国性社会组织将自身培训活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资质、能力、信用的甄别考察,加强对培训活动的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开展合作,不得将培训项目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严防靠训吃训、借训谋私等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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