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仅有惩罚的作用,更有引导的作用,从社会的长远角度来说,引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作用最大的。
当法律把一件事情,定义为违法的时候,那意思就是在可能发生的将来,你不要去做这件事,杀人伤害盗窃等,这些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犯,已经属于法律与道德指引合二为一的。
但也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犯,而是法律根据需要规定的,酒驾入刑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在酒驾入刑之前,无论打出来多少标语,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写多少都没用,该喝的,该劝的还是会喝会劝。
但是自从酒驾入刑之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了人们一个普遍的共识,酒局上只要你说开了车,就不会有人再劝酒。
可以说,这条法律规定,非常有效的改变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观念,而且随着查处力度的加大,那些心存侥幸的人也越来越少。
下面这个真实的案子,是个非常特殊的例子,从中我们也能看出来,酒后不开车已经深入人心,还有就是交警部门办事,也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河北石家庄,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停车场内,一个车子大灯和音响都开着,上前查看后,发现一人鼾声震天,正在车里睡觉。
经调查,该男子为段某,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后又对其进行血液测试,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
交警部门认为,段某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段某不服,认为自己是用矿泉水瓶子,在车里喝的酒。
知道喝了酒之后,不能开车,这才在车里睡觉,交警部门则认定,段某在车里用矿泉水瓶子,完全不合常理,没有采取他的话,坚持对段某进行处罚。
段某不服处罚,向上级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结果是维持处罚决定,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段某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对对于醉酒,双方是没有异议的,这个有鉴定报告作为证据。
但是对于是否开车,这个有争议,段某坚称自己是把车停到停车场之后,喝的酒,交警部门则认定,段某是喝完酒之后,把车开到了停车场。
而且,一个正常人,谁会用矿泉水瓶子,在车里喝那么多酒,所以交警部门不认可段某得说法,认定他就是喝完酒之后,心存侥幸,把车开到停车场,之后在那里休息。
交警部门的说法,在一般理解上面,会得到支持的,但是法律讲的是证据,而且行政诉讼规则,对于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比较大。
本案中,交警部门说段某酒后开车,就必须有证据,仅凭推断说,正常人不会在车里用矿泉水瓶子喝酒,这个是不行的。
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必须由交警部门举证,段某的确是酒后开了车,但这方面交警部门并没有证据,最终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交警部门对段某得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