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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拐26年回家父母已双亡 希望人贩子得到严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22 23:44:44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109
核心提示:4月22日一早,微博话题#5岁女孩被拐26年后回家父母双亡#登上热搜,阅读量达到1.6亿。这个女孩叫杨妞花,两年前(2021年),她通过短视频寻亲...

4月22日一早,微博话题#5岁女孩被拐26年后回家父母双亡#登上热搜,阅读量达到1.6亿。这个女孩叫杨妞花,两年前(2021年),她通过短视频寻亲,成功找到了在贵州的亲生家庭。可遗憾的是,杨妞花的父母在其被拐后没几年,因为承受不了失去女儿的打击,已经相继去世。该事件在当年曾引发巨大关注。

女孩被拐26年回家父母已双亡 希望人贩子得到严惩

两年后,杨妞花于4月20日更新自己的个人账号,称已经将拐卖自己的人贩子余某某起诉至法院,并通过律师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追加790多万元民事赔偿金,同时申请将案件移交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我知道这些费用她没有能力赔偿,但是她的行为对我的家庭造成的伤害,是无法用金钱去衡量的。我也不是为了钱,是要她为她的行为付出代价。”

4月22日上午,封面新闻记者采访到杨妞花本人。她告诉记者,“2021年找到家人后,我就报案了,最终在贵阳立的案。去年6月在贵阳立案成功后,短短24天,公安部门就把人贩子抓到了。经过审讯后发现,余某某一共拐卖了11个儿童,其中两个是婴儿,是他们自己的孩子。到现在还有一个(被拐卖的)没找到。”

一眼认出人贩子

“被拐之后一直都是有记忆的”

杨妞花回忆,当时民警给了自己十几张照片辨认,她一下就把余某某认了出来。“我从离开贵阳,到河北邯郸,一路上我身边最熟悉的人就是这个人贩子。因为我对陌生的地方不熟悉,语言也不通,但我跟她是能交流的,她的话我听得懂,所以一路上她都是我最信任的人。一直到她把我卖到奶奶家,把我送走的那一刻,她还告诉我‘你到了那里要听话,过几天我来接你。’我一直在等她来接。所以到现在,我所有的亲人里面,我只记得我爸爸的长相和这个人贩子的长相,其他的我都不记得了。”

余某某被抓后,杨妞花了解到,“她当时并不想带女孩过来,所以每次偷的都是男孩。只有这一次,因为周围实在没有可以偷的男孩儿了,才把我偷走的。”5岁的杨妞花,对“拐卖”一词没有任何概念。“我是长大之后慢慢靠着自己的那些回忆去推算,我觉得家里不至于穷到把我卖掉的地步。而且我亲生父母对我非常好,他们对我的那种好,是我来到河北之后,一直到现在为止,再也没体会过的。”

说到这儿,杨妞花忍不住开始哽咽,“从5岁被拐之后,我是一直都是有记忆的。我这前半生中所有最快乐的事情,都是在5岁之前。很多人不了解这个遗憾,也有的人会觉得‘哎呀,5岁就丢了,找回来肯定跟父母没有感情。’但我是不一样的,因为我在河北邯郸也是在没有父母的状态下长大的。我最大的温暖就是那5年,就是我对我父母所有的记忆。我特别享受我在我们家的时候,爸爸妈妈在身边的那种感觉,我怀念他们,我想他们。”

提索赔不为钱

“目的就是要求严惩人贩子”

谈及790万元民事赔偿,杨妞花表示:“我们不懂法律,根本就不知道该要求赔偿多少才是合理合法的,这个金额是律师经过计算提出来的。这里面有我的精神损失费,有对我们家庭造成伤害的费用,她的拐卖行为可以说是直接造成了我父母双亡。”同时,她也强调,“我并不是为了钱,律师也告诉我这个费用很难拿到。但我就是想通过诉讼告诉所有人,我的丢失,我爸妈的去世,都跟人贩子有直接关系。我的目的就是要求严惩人贩子,要让所有人贩子知道,只要偷了孩子,所有人都会要求判你死刑,你家里的财产也会耗尽!”

让杨妞花不解的是,自己发的视频被不少人转载后出现了被剪辑的情况。“有的人没有完整转载我的视频,而是裁剪了。这就造成了一种假象,觉得我找到家后对亲人没有什么感情,而是想要790万元。这种认知让我非常烦恼。因为我很清楚这个人没有能力偿还。我的建议就是人贩子被判死刑。我不知道能不能判,但是现在我只能这么要求了。”

除了民事赔偿,杨妞花也提出申请,希望将案件移交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也是通过律师了解到,区级法院审理的话,最多能判15年。人贩子对我们家的伤害,死刑都不为过的,怎么能最多只判15年?是不是?我还了解到,她曾经被判了8年,结果在里面待了5年就出来了。如果判15年,那她在里面待几年还是会出来。对于我来说,肯定是不甘心的,我没别的要求,就希望严惩人贩子。”

律师说法:

人贩子可能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针对此事,封面新闻记者采访到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他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相关情形包括‘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杨妞花所述属实并有证据支持,也就是‘余某某拐卖了11个儿童,其中两个是婴儿’,那么嫌疑人则有可能‘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杨妞花讲述的事实来看,余某某并未形成犯罪集团,因此也就不可能是集团首要分子;就杨妞花父母去世的情况而言,很难构成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余某某是否还在追诉时效期内,林律师称:“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并且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根据杨妞花所述余某某曾被判刑8年,因此,余某某所犯罪行应该尚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并且如果构成累犯,也即‘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那么应当从重处罚。”

至于杨妞花提到的“余某某曾被判刑8年只在监狱待了5年多”,林律师解释:“按照《刑法》规定,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符合相关减刑条件,那么是可以减刑的,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关于杨妞花提出“将案件移交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请,林律师直言:“《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余某某所涉案件来看,倘若没有更多证据以及更严重的情节,无法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很难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至于杨妞花所提的790万元赔偿,如果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话,也是可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即便法院支持了杨妞花的赔偿请求,可能余某某也没有这么多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的请求最终也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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