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例。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科技公司发布管理制度规定,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科技公司依据该规定每月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
唐某以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扣除的工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形,科技公司从唐某应发工资中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给唐某。
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劳动仲裁案例,涉及一名研发部主管唐某和其所在的科技公司。唐某因为公司未经充分证明就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扣除的工资。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给唐某。
据了解,唐某入职该科技公司后,公司发布了管理制度规定,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然而,公司却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唐某个人使用了超出用电额度的电力。唐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因此申请劳动仲裁。
在审理中,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形,公司未经充分证明就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克扣工资。而对于电费的分摊,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超出用电额度的电费是由劳动者个人使用导致的,才可以要求劳动者分摊电费。
此次判决不仅为唐某维权提供了保障,也提醒用人单位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员工工资,应当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所扣除的款项是合理的,并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执行。这也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