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焚尸案犯人狱中去世家属索赔】河南商丘系列杀人焚尸案在押犯人张学忠,去年12月3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患癌去世。19日,律师称张学忠的家属向监狱申请700余万元国家赔偿。
杀人焚尸案犯人狱中去世家属索赔
未能等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申诉答复的河南商丘系列杀人焚尸案在押犯人张学忠,去年12月3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患癌去世。
张学忠案申诉代理律师5月19日告诉中猪商务网,张学忠的家属今年3月21日向河南省第二监狱申请700余万元国家赔偿,河南省第二监狱5月16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代理律师说,张学忠的家属2022年8月得知其患胰腺癌后,鉴于监狱医疗条件有限而多次申请保外就医,未获监狱方面批准。
张学忠的家属认为,不能排除张学忠在服刑期间遭受饮食、休息、劳动和管教等方面的虐待等患病原因,同时张学忠患病期间没有得到及时合理的医疗救治,监狱怠于履行医疗保健义务,是导致张学忠死亡的关键原因,遂提出国家赔偿。
河南省第二监狱出具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认为,张学忠不存在遭受殴打、虐待的情形,其患病期间监狱给予及时医疗救治。张学忠因病正常死亡,其死亡与监狱的监管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监狱决定不予赔偿。
河南省第二监狱决定不予对张学忠家人进行国家赔偿。 受访者 供图张学忠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将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复议。商丘系列杀人焚尸案犯人狱中患癌死亡
生于1965年的张学忠,是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商丘市梁园区接连发生三起杀人焚尸案,造成三人死亡。2006年11月26日,张学忠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2007年6月18日,商丘市检察院以张学忠犯抢劫罪、盗窃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9日,商丘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张学忠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服判决的张学忠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2009年9月5日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之后,最高法裁定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张学忠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死刑判决不予核准,并撤销河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发回河南省高院重审。
2010年6月22日,河南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商丘中院重审。2011年11月26日,商丘中院再次判处张学忠死刑。
张学忠再次上诉后,河南省高院再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中猪商务网此前报道,河南省高院此次审理该案时,河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吴炅、杜习峰当庭发表《出庭检察员意见书》时表示,张学忠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认定张学忠抢劫杀害刘某某、黄某某的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张学忠提出受到刑讯逼供、诱供的上诉理由不能完全排除。
2013年11月4日,商丘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张学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其减刑。张学忠再度上诉,被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
张学忠的儿子张露明告诉中猪商务网,被判死缓后,父亲被送往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其间,他们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申诉。2022年8月初,监狱告知他们,张学忠疑患癌。经确诊,张学忠患晚期胰腺癌。鉴于监狱治疗条件有限,家属多次申请保外就医,但监狱方未批准,家属申请当面探望也未被准许。2022年12月3日,监狱方通知说张学忠不行了,当日张学忠因癌症在监狱去世,遗体被送往新乡市殡仪馆。“父亲的遗体目前还存放在殡仪馆,我们是想等到他的案子搞清楚后再火化。”
家属申请700余万元国家赔偿
张学忠去世后,张露明曾到新乡市检察院请求对其父亲进行尸检查明死因,目前还在等待消息。
张学忠案申诉代理律师李长青称,他2021年4月2日会见张学忠时,看到其头部、手臂、腿部均有明显伤疤,疑似在监管期间遭到殴打、虐待。
张露明说,他和家人们认为,不能排除张学忠在服刑期间遭受饮食、休息、劳动和管教等方面的虐待是其患病的原因。同时,张学忠患病期间没有得到及时合理的医疗救治,监狱怠于履行医疗保健义务,是导致张学忠死亡的关键原因。
李长青认为,河南省第二监狱违反了《监狱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张学忠的家属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中“……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的规定,向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起国家赔偿。
张露明说,国家赔偿申请时涉及三个方面:其一是赔偿金、丧葬费2136740元;其二是支付张学忠88岁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20000元;第三是此案给他们一家人带来莫大的精神损失,他们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万元。
监狱决定不予赔偿
中猪商务网了解到,河南省第二监狱3月19日签收了张学忠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材料。5月19日,张学忠的代理律师收到河南省第二监狱5月16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河南省第二监狱在《不予赔偿决定书》中表示,经监狱调查核实,张学忠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张学忠不存在遭受殴打、虐待的情形。张学忠患病期间,监狱给予及时医疗救治,充分保障了罪犯及家属合法权益,不存在延误治疗的倾向。
河南省第二监狱认为,张学忠系因病正常死亡,其死亡与监狱的监管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监狱不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国家赔偿的情形。张露明申请国家赔偿事由不成立,监狱决定不予赔偿。
张学忠案申诉代理律师李长青表示,对于河南省第二监狱不予赔偿的决定,他们将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复议。同时,因为张学忠的父亲今年5月2日已去世,在复议时12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将去掉。
对于张学忠一案的申诉,李长青说,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虽然接收了材料,但目前尚未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