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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称因挪车纠纷被殴打流产 双方厮打后丈夫遭逮捕索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23 01:45: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近日,河南南阳。有网友发视频称自己因挪车纠纷遭到一对公职人员夫妻辱骂殴打,导致腹中胎儿流产。丈夫在与对方撕打中将对方打伤。事后丈夫...

近日,河南南阳。有网友发视频称自己因挪车纠纷遭到一对公职人员夫妻辱骂殴打,导致腹中胎儿流产。丈夫在与对方撕打中将对方打伤。事后丈夫被警方逮捕,对方还要求赔偿,否则就将其丈夫送进监狱。

据发布视频的刘女士称,事发当日,她和丈夫将车子停在楼下巷子的一侧,正当他们收拾车内物品时,一对看起来50多岁的男女走过来问刘女士他们是租户还是住户。

孕妇称因挪车纠纷被殴打流产 双方厮打后丈夫遭逮捕索赔

当刘女士回答是租户后,对方便质问为什么前几天让挪车没有挪,然后又破口大骂,说一个租户牛什么牛。

刘女士这才想起,前几天接到一个电话让她挪车。由于平时大家的车都停在巷子的一侧,并不影响另一侧通行,并且当时人在外地,因此就在电话中向对方进行了解释。

这时两人中的女的上来就给刘女士一耳光,刘女士丈夫见状,急忙上前阻止,并说这是孕妇。然而对方依旧没有停手,不断推搡,随后双方便扭打在一起。

在这个过程中,刘女士对被方女的用膝盖顶了肚子压在地上,而后刘女士又翻身将对方压在了地上。其丈夫也和对方男子厮打在了一起。后来,对方又喊来了五六个人,刘女士也趁机打了电话报警。

在警方赶到后,对方就离开了,而此时刘女士发现下身已经开始出血,于是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到医院的第三天,胎儿还是流产了。

然而祸不单行,刘女士和丈夫还没从失去胎儿的悲伤中走出来,其丈夫又被警方逮捕。说丈夫把对方男的鼻骨打断了,构成故意伤害罪了。

刘女士称,对方把自己胎儿都打掉了,但警方让她证明胎儿流产是被对方殴打所致,让其做司法鉴定。不过此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胎儿流产后在医院就已经处理掉了,没有胎盘,根本做不了司法鉴定。

随后,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对方要求刘女士赔钱,否则就让刘女士丈夫坐牢。而刘女士此时还未从失去孩子的悲痛中走出来,又遇到对方索赔,顿时感觉心力交瘁,最后表示顶多双方互不追究,索赔也不能接受。但对方并未同意。

后来刘女士才得知,对方夫妻两人分别是县电业局和盐业局的公职人员。随后记者联系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要核实后回复,但却一直没有下文。随后刘女士听说这对夫妻也受到了单位的处分。

刘女士因为在外地,没能挪车,却被也有不对之处,但因此就上前打人,这也太蛮横了。而且打人前还要先问下是住户还是租户,这明显专挑老实人、外地人欺负啊。网友说,这种做法看起来就很“公职人员”。

刘女士认为明明是对方先动的手,被打后她当场下身就流血了,去医院后胎儿就流产了,这么明显为何还要做司法鉴定,如果要做司法鉴定为何不提前告知?而且当时警方都佩戴有执法记录仪,这些难道也不能成为证据吗?自己被打,丈夫还手打伤了对方,最后还被逮捕,还要赔钱,这让人无法接受。

庆余聊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刘女士流产确系对方殴打所致,那么按照司法鉴定标准,这将达到重伤二级。应该判处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但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刘女士胎儿流产与被对方殴打有因果关系?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对方有殴打刘女士,但却不足以证明胎儿流产是被对方殴打所致。没有胎盘做司法鉴定,证据就不够充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不过本事件中,能证明刘女士被对方殴打并当场流血,有医院诊断证明,个人认为这些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表明胎儿流产与刘女士被殴打有直接因果关系。

即使警方认为以上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但对方二人殴打刘女士是既定事实,这也是违法行为,虽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但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而对于刘女士丈夫殴打对方男子致其鼻骨断裂一事,在我看来更像是正当防卫,而不是互殴。从目前媒体报道的警方的定罪来看,这甚至都算不上互殴,而是刘女士丈夫单方面殴打对方。

关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要证明刘女士丈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就要看其和对方男子厮打时,对方是否已经停止了不法侵害后。

根据前文刘女士的描述,她是在被对方女子顶住肚子压在地上后又翻身将对方压在地上。由此可知,在刘女士丈夫与对方厮打之时,刘女士已经控制住了对方女子,至少此时对方对刘女士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

而刘女士丈夫和对方男子的厮打,需要看是谁先动的手,才能更好的定性。如果是刘女士丈夫先动的手,那么就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如果是对方先动的手,则属于被动还手,由此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就有失偏颇,顶多算是防卫过当。

不管怎样,本次事件的起因是因为挪车纠纷,而先动手的却是对方。作为已经50多岁了的国家公职人员,做事还如此冲动,或许真的是平时嚣张跋扈惯了,看来公职人员的素质建设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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