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今天(12日)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现行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将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重新梳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分类,并对每一类别分别明确了具体分类情形以及许可和监管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将实践中容易导致责任落空且有迫切监管需要的连锁总部、餐饮服务管理等纳入经营许可范围,并从风险管控角度,增加并细化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并将部分按照许可管理的情形调整为报告。《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办法》第二十条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申请变更、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同时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办法》第四条明确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等情形,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强化柔性执法手段使用,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主要处罚手段,对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多采用责令限期改正的柔性处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