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重大过错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社会万象 - 行业资讯 - 中猪商务网
标王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用户体验  网站建设  机器人  贵金属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资讯 » 社会万象 » 正文

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重大过错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15 01:55:5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87
核心提示:配偶不知情,婚内炒股大额亏损,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近日北京高院一则裁判案例或可给予警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

配偶不知情,婚内炒股大额亏损,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近日北京高院一则裁判案例或可给予警示。

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丈夫范某名下,且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重大过错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某分4次支付了上述款项。其中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同年3月12日,刘某再次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23日,刘某向范某转入房款90万元,4月8日,刘某转入房款60万元;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转款1万元。

上述资金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及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外,范某还将其用于股市投资。

在未经曹某同意的情况下,范某于2021年3月24日向国泰君安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同年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自3月24日至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196.08元。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了《房产分配协议》,协议就涉案房产事宜约定“由于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房子虽为婚后所购,但不做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双方自愿按上述分配。”

范某称,与曹某从2004年结婚到诉讼法院分割婚内财产,曹某一直掌控着范某的工资卡,而家庭开支、人情费往、孩子上学等等一系列的开支系范某用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形式支出,长期以来才负债累累,不堪重负的自己才想通过投资股票挣钱来缓解经济压力,结果投资股市失败。

“十八年的婚姻关系,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不是一个个孤立的事件,事事都有着联系的,要用双方从结婚到现在,用长远的眼光、用全局观、整体观、大局观来解决纠纷。”范某在上诉时表示。

而曹某辩解称,范某对于售房款的处理的确侵害了曹某对于房款的平等支配权,范某婚后未尽到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职责和义务,对曹某多次隐瞒、欺骗其擅自炒股、投资失败亏钱的事实,严重损害家庭生活水平。

北京高院经审查后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是“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重大过错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中猪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本企业其他资讯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粤ICP备1109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