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参加公司活动的时候不慎受伤
能否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呢?
近日,苏州太仓市人民法院
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年过50岁的李某,与太仓一家餐饮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从事服务员工作,根据餐饮公司实际的工作时间提供劳务服务;在劳务合同期内,李某必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没想到是,李某在参加公司组织的蛙跳活动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餐饮公司不愿意赔偿,李某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被告餐饮公司代理人表示:“每天下午晚餐营业前,员工会自发组织游戏,算是为晚市活跃气氛。游戏内容自选,是否参与游戏也由服务员自己做决定。”庭审中,餐饮公司认为,李某受伤时并非在提供劳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员工可以自愿参与游戏的说法,餐饮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也就是李某的代理人表示:“在本次事故当中,原告不存在过错,因为原告进行的游戏是由被告方强制要求的,这个也属于原告的工作内容之内,并且也是在原告上班之后才进行的。至于原告身体原因,原告没有其他身体疾病,是因为在被告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强制要求原告进行与身体年龄不符的运动才导致了原告的受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太仓某餐饮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在该起事故中,餐饮公司对李某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太仓市人民法院城厢法庭法官助理胡雪怡解释:“餐饮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组织其员工开展团体活动的时候,是有义务提供一个安全的活动场地,并且有义务向参与人员告知相应的安全提示的。李某作为参与活动人员,对自己的身体状态是最了解的,她没有尽到安全的注意义务,对自己发生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对于李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