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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驾车与野猪相撞 被判全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12 02:10:28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473
核心提示:11月10日,江苏南京。据新京报消息,市民周先生开车途中与一头野猪相撞,其车辆受损。事发后,路人拨打野生动物救助中心电话进行求助,南京...

11月10日,江苏南京。据新京报消息,市民周先生开车途中与一头野猪相撞,其车辆受损。事发后,路人拨打野生动物救助中心电话进行求助,南京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受伤野猪正在进行救治。事后,江宁区交警大队到现场处置,周先生提供的事故认定书显示他负全责。

市民驾车与野猪相撞 被判全责

“真是没想到!谁能料到大半夜马路上会冲出一头野猪!”谈起两天前自己的遭遇,池州市民吴先生事后仍有些不可思议。

10月20日凌晨,吴先生在池州主城区路面驾车行驶时,一头野猪突然出现在路面前方,吴先生所驾车辆躲避不及与野猪直接发生碰撞,并导致车辆受损。交警部门事后在责任认定时,认定驾驶员未保证安全驾驶被判定承担事故全责。

10月23日上午,吴先生向大皖新闻记者介绍了事发时的详细经过:20日凌晨1点钟左右,他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池州主城区清风东路和长江北路交口附近时,看到一条类似大型犬类的动物(后经交警部门调取交通监控画面认定是野猪),从路边的花坛中直接冲出来横穿马路。“由于当时未及时反应,车辆直接与野猪发生碰撞,野猪受伤后迅速逃离现场,我的小轿车前部也受到了损坏”。

事故发生后,吴先生立即报警,并向交警说明了事故的经过。交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对此次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交警部门认定,由于吴先生未能做到相关条款的规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据吴先生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车子还是新买的,碰上这个事我也很无奈,还好人没受伤,下次开车真要小心了!”尽管事发已有两三天时间,事后接受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时,吴先生仍心有余悸,吴先生介绍,目前受损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为35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野猪冲进池州主城区这并不是首次,2023年9月,池州市野生动物收容救助站就接到过野猪在池州市委大楼附近出没的报告。

“野猪属于群居动物,冒险闯入主城区可能是饥饿、迷路等原因”。池州市野生动物收容救助站相关工作人员发出提醒,野猪体型庞大,生性凶猛,雄性成年野猪体重可达三四百斤,奔跑速度可达四五十公里每小时,而且具有强大的耐力,市民遭遇野猪要第一时间避让保证人身安全,及时报警,切不可试图捕获、扑杀等,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相关人员还提醒,虽然野猪目前已经从“三有”保护动物中除名,开展猎捕活动程序更加简便,但仍然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遵守禁猎区域、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以及国家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为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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