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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回应倡议居民保持10天以上存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06 14:52:38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96
核心提示:据义乌商报报道,近日,义乌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全体市民发出社会化储粮倡议。该倡议书提出,城乡居民按家庭日均口粮消耗量计算...

据义乌商报报道,近日,义乌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全体市民发出社会化储粮倡议。该倡议书提出,城乡居民按家庭日均口粮消耗量计算,应保持10天以上存粮。粮食企业严格执行粮食必要库存量制度。各部门、各单位食堂储粮应保持不少于上年度15天日均消耗量库存。

义乌回应倡议居民保持10天以上存粮

12月4日,中猪商务网记者就此倡议咨询义乌市商务局粮食与物资储备科,工作人员答复:“倡议书是每年很多地方都发了。这个事情有些网友过度解读了。很多人不同角度解读就会变味,把我们做这个工作的初衷解读得不对。”该工作人员同时强调,发布倡议书并不意味着出现缺粮,而是为了增强全社会应急能力、提升社会化储粮水平的一个举措。

同日,中猪商务网记者致电义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上述倡议是常规工作,“只是一个建议。”

中猪商务网记者查询发现,2023年2月,浙江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妇女联合会发布社会化储粮倡议书,号召伙食单位食堂等争取保持15天以上消费量库存,城镇居民家庭争取存粮10天以上(人均约7斤以上);农户家庭存粮争取成品粮20天以上。2023年8月,杭州市钱塘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发布社会化储粮倡议书,鼓励单位食堂和粮食企业严格落实15天以上消费量库存,号召家庭储粮应科学、合理,爱粮节粮。

记者注意到,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建设仓储设施,储存一定数量的粮食。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等单位食堂,应当储存能维持十五日以上的口粮。鼓励居民家庭平时根据需求储存一定数量的口粮。

今年7月,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关于增强粮食安全意识 进一步倡导藏粮于民的通知》,号召“拓宽储粮渠道,进一步挖掘储粮潜力”,鼓励每家餐饮单位储存能维持15天以上消费量的成品口粮,鼓励倡导每户城镇居民家庭储存能维持30天以上、人均15公斤的成品口粮,鼓励支持农村家庭储存能维持45天以上、人均22.5公斤的成品口粮和户均100公斤的饲料用原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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