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保利三期小区发生一起煤气爆炸事件,导致正在执行任务的振兴公安分局的两名民警一死一伤。同时在爆炸中失去生命的,还有55岁的锁匠王立军,他的颅脑和胸腹腔内脏器官受到现场爆炸冲击而损伤,当场遇难。
王立军的妻子王艳丽认为,丈夫是接到警方通知后才前往现场的,同时他又是在履行《丹东市锁具技术开启服务人员治安管理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在协助警方处置事件时被炸身亡的,应视同“因公死亡”。因此,警方应按照相关标准对王立军的死亡给予赔偿。
然而,随着申请国家赔偿后的两次行政赔偿诉讼均被驳回,警方至今未出具爆炸事件的调查报告,王艳丽感到十分疑惑:究竟谁应该为丈夫的死承担责任?
如今,因爆炸受损的房屋已经修缮完毕,事件中遇难的民警也被追记个人一等功。王艳丽却在四处维权碰壁后,站在风中喃喃自语,“我丈夫的死,就像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
帮警方开锁遇爆炸,锁匠不幸被炸身亡
王艳丽说,如果不是丈夫临时让她下车买菜,自己也许同样会出现在遇难者名单上。2020年6月19日凌晨4点36分,一阵急促的手机铃声将睡梦中的王立军和王艳丽唤醒。简单通话过后,王立军立刻起床,整理开锁工具。
那是丹东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打来的电话,在通话中,王艳丽隐约听到对方说现场有煤气泄漏,需要丈夫到场进行技术开锁。这些年来,她总是陪着丈夫一起开锁,早就习惯了这份随叫随走的工作。王艳丽说,丈夫开锁速度快,经常协助警察行动,无论是抓人还是抓赌,他都随叫随到。作为妻子,王艳丽则负责给他拿工具,打下手。
由于“任务”紧急,二人来不及吃饭喝水,接到电话几分钟后便匆匆下楼乘车赶赴现场。从二人的住处到事发小区车程只需大约五分钟。途中,丈夫让王艳丽在菜市场门前下车,让她去市场买点菜,这次就不用她去了。她还记得,丈夫临走的时候嘱咐说,“你买完菜在这等我,我干完活儿接你回去。”然而,王艳丽并没有如期等到丈夫的归来。
当天5时许,巨大的爆炸声响打破了清晨的宁静,同时也夺走了王立军的生命。爆炸的中心是保利小区三期的一户人家,旁边的一处房间,楼体外墙被炸出了一个房门大小的窟窿,与之相邻的十几间房屋的窗户也被炸飞,消防救援人员、医护人员则从爆炸现场奋力抢救伤员。当天8时许,丹东官方通报这起煤气爆炸事件,称已造成3死4伤。
作为遇难者的家属,事后王艳丽从警方处得知,涉事居民家中的女子王某因与家人发生矛盾,试图打开煤气自杀。王某的母亲王某娟发现异常后报警求助,当王立军将房门打开后,王某娟进入室内误操作导致煤气爆炸,而与王立军一同在现场处置的花园派出所民警吕赫光也在爆炸中因公殉职,另一名民警韩煦则受伤严重。
丹东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写明:王立军的死亡地点位于保利小区三期,其死亡原因符合因煤气爆炸导致颅脑损伤、胸腹腔内脏器官损伤而死亡。
居民房屋得到修缮,锁匠死亡未获赔偿
2020年6月19日当天,丹东市市长张淑萍在政府常务会议中通报了此次爆炸事件有关情况,并就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及后续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丹东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及相应处置工作组。
多位当地居民告诉中猪商务网记者,事发后,政府出面替居民修缮了房屋,其间因为需要投奔亲属或者租房居住,政府还给每户居民每月6000元的住房补贴。有居民称,自己在外居住了两年多的时间,仍然领到了上述补贴。
而牺牲的民警吕赫光,则被辽宁省公安厅追记个人一等功。同年7月2日,民警吕赫光的送别仪式在当地举行。那一天,丹东市民自发前来为英雄送别,当护灵车队穿越市区,沿途私家车司机同时鸣车笛向英雄致敬。
这些,更加深了王艳丽要为丈夫的死讨要说法的想法。王艳丽认为,释放煤气的王某及其家人生死未卜,目前无人知道去处,是否具有为王立军的死亡承担责任的能力尚无法确定。更重要的是,自己的丈夫是被警方召唤去开锁的,警察理应为丈夫的人身安全负责。王艳丽表示,早在2007年,王立军就与丹东市公安局签署了一份《责任状》,此后他多次收到丹东市公安局的指令,协助警方出警开锁。开锁结束后,费用也一直由公安机关支付。她认为,这份《责任状》实际上是将锁匠置于弱势地位,“警察要求去,谁敢不去”,而警方明知道煤气已经被打开,却仍叫丈夫去现场,让他和警察一起进入高度危险区域,这本身就是预判上的失误,因此警方应该承担责任。
在这份《责任状》中,记者看到其中载明“市区锁具技术开启服务人员(6人),经公安机关审核、备案、技术测试,确定为我市锁具技术开启专业人员,报市局指挥中心备用,随时为市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上门提供锁具安装、技术开启等服务。调用时按顺序循环派遣,从业人员必须服从指令,听从指挥,特殊情况因故不能前往必须说明原因。”在这份《责任状》的落款,盖有丹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特业科的公章,以及王立军的签名。
王艳丽说,自己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彼时,儿子还在外面上大学,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家里的实际困难。此后,她多次找到警方,针对丈夫的善后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警方始终回应称,此事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奈之下,王艳丽开始了诉讼之路。
调查报告三年未出,警方坚称无责任
2020年9月,王艳丽向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该局赔偿王立军丧葬费2.5926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0万元、一次性补助金103.704万元等各项费用共计约231万元。2020年11月,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作出《(行政)国家赔偿决定书》,其中载明“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对于上述结果,王艳丽无法认同,于是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21年4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王艳丽的赔偿请求。王艳丽继续提出上诉,2021年8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次驳回了王艳丽的上诉请求,依然维持原判。
记者注意到二审期间,判决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就警方处置过程是否合规、王立军在协助警方时的身份等问题展开辩论。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辽06行终110号》
王艳丽告诉中猪商务网记者,庭审期间,一审、二审法院未对警方现场采取的处警措施进行调查,也未对处置程序是否“科学、规范、得当、合法”进行调查。在二审庭审中,王艳丽一方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6·19爆炸案事故调查报告”。警方在回答法官问话时承认存在多部门签发的事故调查报告,并承诺庭后一周之内提供。然而,警方始终未能提交这份关键的证据材料。王艳丽一方认为,警方作为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但拒不提供本案关键证据“6·19爆炸案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至今三年过去了,调查报告也没有出具。”
而记者也发现,在一审、二审判决书中,确实并未载明有关王某娟的报警记录、110指挥中心的出警任务安排电话记录以及这起爆炸事件的调查报告记录。
对于王艳丽一方的控诉,警方辩称,因报警人王某娟误操作引起煤气爆炸,致王立军死亡。警方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王立军是丹东市振兴区亨通修配部的经营者,其身份不属警务辅助人员的范畴,其提供开锁服务是经营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赔偿王艳丽的赔偿请求。
2022年1月,针对二审判决,王艳丽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中提到,二审法院并未依职权调取“6·19爆炸案事故调查报告”这一关键性证据,程序违法。然而,2022年7月,王艳丽一方的再审请求依然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警方称需逐级反映诉求,街道办回应还得找警察
一位来自应急管理领域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对于这类煤气泄漏事故(事件)的现场处置,首要原则是疏散现场人员。“无论是接听电话、不小心碰到开关引燃煤气,还是人与人之间相互摩擦产生的静电,都可能导致爆炸。但这不一定是某一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具体爆炸原因还需要查看调查报告中是否有载明具体情节,以便判断过错方。”该人士分析称。
这份关键的调查报告,为何三年迟迟不见出具?日前,记者再次跟随王艳丽来到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希望获取本起爆炸事件(事故)的最终调查报告,该局法制大队一位陈姓民警告诉记者,该局不是此次爆炸事件的主要调查部门和存放调查报告卷宗的单位,因此他无法对上述内容进行回复,也无法给予协调调取该报告。
关于二审判决书中提到的“损失应当适度补偿及其他救济途径”问题,振兴公安分局花园派出所所长王海斌告诉王艳丽,家属反映问题还应逐级反映,警方会在职权内帮助家属进行协调,“社区上面有(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上面有区政府,区政府上面有市政府,你让他们逐级反映一下。”
无奈之下,王艳丽又来到了花园街道办事处,此前已经多次接待王艳丽的花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强表示,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确实成立了工作组,协调处置善后工作。由工作组内相关部门对受损房屋进行了统一修缮,并向在外居住的居民,每户每日发放了200元补助。但是,随着事件已经处理完毕,工作组已经解散。至于王艳丽提出的赔偿要求,街道办不便直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反映。面对处于尴尬境遇的王艳丽,王强认为,王立军是受警方委托前往现场开锁,后因爆炸导致死亡,赔偿事宜还应向警方咨询。
持续近2年的诉讼仍然无果,释放煤气的王某及其家人也已经不知去向,对于王立军的意外死亡,究竟谁该承担责任?兜兜转转的王艳丽站在寒风中,似乎又回到了2020年,她说,丈夫王立军的离世,就好像从未发生过。
王艳丽告诉记者,下一步,她将向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政府部门出具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律师分析警方或应担责,家属可申请政府公开
记者注意到,由于锁匠工作性质上的特殊性,这一群体在配合警方工作时遭遇不幸的案例已有发生。2014年,广州荔湾警方在缉捕毒贩时遭对方枪击反抗,导致一名警员受伤以及帮忙开锁的谭飞龙身亡。事后,广州警方主要负责人对谭飞龙的家属进行了慰问,并承诺将竭尽全力积极争取政策,为谭飞龙的家人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针对王立军在协助警方开锁时身亡这一案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徐伟律师认为,这起事件的责任划分,应依据官方最终的事故调查报告来认定。徐伟告诉中猪商务网记者,如果在调查报告中分析得出警方对王立军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由警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警方不履行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如果警方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也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由于警察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配合和支持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是公民的应尽义务,王立军签署《责任状》也是履行义务的表现,同时因公受伤或死亡获得抚恤或者补偿也应当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关于王艳丽在二审后申请上诉被法院驳回,徐伟律师告诉记者,王艳丽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就该事由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如果相关部门拒不出示调查报告的,王艳丽一方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者就公开事故分析的诉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该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相关部门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诉讼。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李燕律师也认为,王立军配合警方到一民宅开锁,处置时遇到意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之规定,即使警方处置过程符合规范,也该担责。同时,李燕律师认为,王艳丽还可向释放煤气的王某一方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侵权人死亡的,侵权人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释放煤气者、引燃煤气者死亡的,其财产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对锁匠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李燕律师指出,在公安机关实际工作中,有大量私人参与警察执行任务的情况,如治安承包、警方线人等等,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人员的身份,导致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如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对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而如何保护是没有明确的,这就导致私人参与者的法律保障其实是缺失的,如果不幸负伤甚至牺牲,通常难以享受同等情况下在编警察享有到的抚恤和优待,所以,还是希望法律将这种私人参与警察任务的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确保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参与者在执行任务时程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