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您通过我司面试,请您携带身份证、学历证明、原单位离职证明等材料,下周一到公司报到。”北京青年周斌(化名)被公司辞退,几经周折后,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周斌有些犯难,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前用人单位迟迟不肯为他出具离职证明。
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离职证明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北京、上海、江苏、陕西等多地法院曾宣判多起此类案件。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吴博文表示,由离职证明引发的劳动争议较常见,此类案件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不出具或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引发的纠纷、由离职证明上记载的结算性内容引发的纠纷、由离职证明上记载的评价性内容引发的纠纷这三种类型。
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不得附加条件
“材料不全将不安排入职,职位保留一周。”为顺利入职新公司,周斌两次向前用人单位发送电子邮件,称自己已收到新的聘用通知,催促对方出具离职证明,但是,一个月后,周斌才拿到了离职证明。因无法入职新公司,他诉至法院,要求之前的用人单位赔偿自己的损失。
被告辩称,周斌离职后,公司多次通知他办理工作交接,但他拒不办理。周斌则反驳称,因为前用人单位要求自己填写的工作交接单中,有自己不能接受的表述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吴博文解释说,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出具离职证明。
吴博文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离职证明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证明劳动者已经与原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及原劳动合同的基本信息,便于劳动者再就业。二是证明劳动者已处于失业状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