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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等9省市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03 01:48:0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38
核心提示: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方案》在试点任务、试点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此,上海医药科技公司全国市场准入经理曹毅平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推动电信、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这些领域也是国内市场需求大、外国投资者投资意愿强的领域。此次《方案》的出台正是对相关政策的落实。

提出7个设立和运行条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外资医院的功能定位主要是为人民群众和在华外籍人员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方案》提出了7个设立和运行条件。

《方案》明确,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同时,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主要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在人员配备上,《方案》规定: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对此,曹毅平认为,这些条件对于设立和运行独资医院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作出了进一步要求,其中“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一项新的政策、新的方案必须要考虑到风险,要以安全为前提,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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