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台记者从福建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关切台胞台企诉求,福建省日前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第四批政策措施,共有三个方面17条:
促进闽台服务业合作
试点允许台湾业者在闽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在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服务中心开设受理专窗,直接受理符合条件的台企申请。申请材料由原有的7类缩减至申请表、从业人员个人材料等2类,可通过现场、邮寄或网络等方式提交,审批时限由原有的15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
鼓励台湾工业设计机构在闽开展业务。对在闽开展工业设计业务的台资工业设计机构,获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500万元奖励。
支持马祖企业来福州从事商贸服务业。对设立在福州马祖产业合作园先行先试区内的从事商贸服务业的马祖企业,同等享受福州市级商贸发展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叠加10%运营扶持奖励。对落地园区租用厂房或经营性用房的马祖企业,给予5年租金补贴,对租用经营性用房的马祖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400元装修奖补。
支持台胞台企参与莆田生技医疗产业合作。台胞到莆田海峡两岸生技和医疗健康产业合作区就业,租住秀屿区、湄洲湾北岸开发区国有房产的,予以房租减半。入驻园区的台资生物医药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并进入生产前,由园区免费提供研发和试生产场地。
支持台胞台企开展林业碳中和合作。台胞持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可按现行交易价格七折购买三明林业碳票,并可用于碳中和使用、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