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直播电商、短视频运营、平台代运营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主体权责边界模糊、竞争规则适配不足、依法经营指引不够清晰、虚拟财产保护缺位等突出问题,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针对社会关注热点,最高人民法院8月3日发布5起典型案例,覆盖直播电商、平台依法经营、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等多个场景,集中体现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直播卖货货品存在质量问题,谁是第一责任人?
网络消费时,直播推广方带货经常承诺对产品进行兜底赔偿,但消费者维权时却遭遇推诿扯皮。
经某购物公司直播间推荐,周某在某商贸公司店铺购买了一瓶面霜,支付货款1859元。直播过程中,某购物公司主播承诺:“有任何问题我们赔付到底,假一罚四倍现金”,并宣称商品为专柜正品、资质齐全、可溯源。
收货后,周某经比对发现商品存在差异,经专业机构鉴定为非正品,支出鉴定费500元。经协商,某商贸公司虽确认赔偿,但事后并未履行。周某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贸公司、某购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运营某平台的某网络科技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买卖合同出卖方为某商贸公司,其应承担出卖人法律责任。”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方是商品质量与违约赔偿的第一责任人。直播带货方作出售后兜底、假一罚四的承诺,周某基于对承诺的信赖,通过直播间链接购买商品,某购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平台方是否该承担责任呢?法院认为,平台方未参与交易、未作出承诺,且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资质审核、信息披露以及如实告知等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只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相关信息,消费者才可以向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