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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无障碍运营服务国家标准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10-09 23:04: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81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出租汽车无障碍运营服务规范》国标,从企业管理、人员服务、站点设施及车辆配置等方面作出规定,完善无障碍出行标准体系,保障特殊群体平等出行权。
AI
摘
要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出租汽车无障碍运营服务规范》国标,从企业管理、人员服务、站点设施及车辆配置等方面作出规定,完善无障碍出行标准体系,保障特殊群体平等出行权。

记者今天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出租汽车无障碍运营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指导相关企业面向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有无障碍出行需求的群体,持续提升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

在企业管理方面,该标准要求企业建立无障碍运营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将专用装置使用、基础手语沟通等纳入驾驶员技能培训内容。提供手机应用程序(App)、人工热线等多种预约渠道,相关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期开展无障碍运营服务质量检查,检查内容覆盖预约信息服务、专用装置状态、乘客舱设施、清洁卫生及投诉渠道等方面。

在服务人员方面,该标准要求驾驶员接单后主动联系乘客,确认用车时间、轮椅携带情况等关键信息。针对不同乘客提供贴心服务,如协助使用轮椅的乘客上下车;为视力障碍乘客描述环境、妥善安置导盲犬;使用手势、书写等方式,与听力或言语障碍乘客沟通等。

在停靠站点方面,该标准对通行条件、空间尺度和标志标识作出明确规定。如停靠站点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且不积水。路缘侧应设净宽不小于1.5米的轮椅通道,与停车位无高差,有高差处设缘石坡道并衔接周边无障碍设施。地面应划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及无障碍标志,在停车位设置无障碍标志牌。

在专用装置方面,该标准提出无障碍出租汽车应在靠近路缘侧配备导板或轮椅升降装置。车门须满足不少于0.8米通行净宽、不低于1.3米入口净高要求。车内应配置轮椅固定与乘客约束独立装置、防滑扶手、安全抓手等无障碍设备,乘客舱净高宜不小于1.35米,车窗控制装置便于乘客独立操作等。

近年来,我国已发布登机轮椅车、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电车无障碍运营服务、城市轨道交通适老化设施设备配置等多项国家标准。此次发布的《出租汽车无障碍运营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进一步完善无障碍出行服务标准体系,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平等出行权,持续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支撑。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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