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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瞒事故违法转运火化遗体问责36人 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导致事故发生

   日期:2023-11-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56    
核心提示:煤矿隐瞒事故违法转运火化遗体问责36人本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023年4月2日13时29分

煤矿隐瞒事故违法转运火化遗体问责36人

煤矿隐瞒事故违法转运火化遗体问责36人

本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023年4月2日13时29分,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坤煤矿)+290m东一石门南翼二层四上山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另有4人身体不适,经吸氧后痊愈),直接经济损失1016万元。事故发生后,吉坤煤矿未按规定报告,采取违法转运和火化遇难人员遗体、封闭事故现场等方式隐瞒事故。接到群众举报后,白山市应急管理局与江源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4月3日至12日到煤矿核查举报案件时,该矿仍未如实报告。4月13日、14日迫于压力该矿投资人、矿长等4人先后投案自首,事故经白山市人民政府查证属实。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4月2日白班,矿长李永海组织召开班前作业会,生产副矿长李艳平、总工程师陆万平和技术顾问李世臣分别向各队布置了生产作业任务。会后,采三队队长杨立成向事故班班长王洪昌布置了当班生产任务。王洪昌班组出勤13人,瓦检员1人。王洪昌安排冷军、纪耀敏、张成学和张庆龙在三上山放炮出煤,自己和王俊福、孙成在四上山放炮出煤,李军生和郭文生在五上山打木垛加固,杨连鹏和高才在大巷装车,黄福军和张永胜负责拉煤。路祥负责检查瓦斯。作业人员于8时左右从废旧暖风硐入井,在该处的“矿灯超市”自取矿灯,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和自救器,8时15分左右到达各自作业地点。10时左右,为解决五上山工作面的通风问题,通风队长管彦林带领3名工人将设在+290m东一石门四上山和五上山之间的局部通风机后移20米,并从风筒分岔处向五上山接风筒,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三上山、四上山、五上山3个作业面供风。13时30分左右,在三上山作业的纪耀敏等人突然看到一股黑烟,风也停了,感觉到呼吸困难,看不见东西,张庆龙和张成学率先往外逃生,纪耀敏和冷军拿工具后随后往外跑,当二人跑至三上山口时发现巷道有风,此时张庆龙和张成学趴在地上失去意识,他俩立即做心肺复苏进行抢救,约5分钟后二人苏醒。此时,正行走到+290m中央水泵房硐室门口的项目部经理刘铁柱感到风流有较大的波动,又看到东一石门方向风流中灰尘很大,于是前去查看,分别看到了受伤的路祥、高才和郭文生(高才和郭文生烧伤严重),并在三上山口听到了冷军的声音,随即返回将路祥送到+290m水泵房,并向调度室打电话报告事故。事故救援过程调度员孟凡军接到事故报告后,向矿长李永海报告了事故,李永海立即将情况报告给矿井投资人王浩铭和法定代表人丛培福,并安排李涛和霍建国组织人员下井开展救援。救援人员先后遇到路祥、张成学、纪耀敏、郭文生、黄福军和张永等生还人员,并派人护送升井。同时在风机开关处发现1人(杨连鹏)被煤炭掩埋,仅外露一条腿,现场确认已死亡。救援人员发现四上山口冒落,检查四上山口里侧一氧化碳浓度999ppm(便携式多功能检测仪量程0~999ppm)、瓦斯浓度0.1%、氧气浓度5%,判断四上山内人员应全部遇难,随后继续搜救生还人员。行至三上山口时落煤将巷道堵住,发现三上山里有4人呼救,立即清理落煤进入三上山将重伤人员高才、李军生救出;接着将右腿不能站立的张庆龙架出,最后将冷军救出并护送至地面。18时10分,生还者已全部到达地面,分别送往医院救治。18时40分,救援人员开始清理杨连鹏遇难处堆煤,将尸体扒出运至地面。随后逐段排放四上山一氧化碳,当排到距离山口13米处,发现遇难人员王洪昌。继续排放瓦斯,在躲避所下方约1米处发现遇难人员王俊福和孙成。至此,遇难人员尸体全部找到并运至地面。直接原因+290m东一石门四上山与+355m采空区贯通,采空区瓦斯涌出;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3个作业地点供风,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导致事故发生。事故瞒报过程事故发生后,吉坤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王浩铭安排矿长李永海自行组织救援,不向应急部门报告;安排王振山和王卫东救治受伤人员和死者善后工作;安排丛培福协助矿长处理事故。王卫东将4名较重伤者送到浑江区中医院,后又转至长春市吉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4名感觉身体不适的工人被送到通化市医院进行吸氧治疗。王振山将4名遇难者分别送到了江源区公墓殡仪馆、江源区倪太医院、三岔子林业局医院停尸间、纺织厂殡仪馆,并与遇难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随后以每张五万元的价格向纺织厂殡仪馆馆长王永海购买了2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导致2名死者遗体被非法处置。同时王振山安排人员于4月5日下午删除了与事故有关视频监控数据,蓄意隐瞒事故。4月3日2时左右,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李永海安排管彦林带领通风队人员入井,在+290m东一石门入风和+355m回风巷原密闭位置构筑“快速密闭”,将事故现场封闭。瞒报核查经过4月2日23时起,白山市应急管理局、吉林省应急管理厅、省委巡视组相继接到关于吉坤煤矿事故的举报。4月3日,白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与江源区应急管理局成立联合核查组,对举报案件开展核查,查看了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并对4月2日白班52名入井人员询问取证。至4月13日,核查组未发现吉坤煤矿发生瓦斯事故的迹象,对事故当班入井人员取证均表示吉坤煤矿未发生事故。4月13日上午,按照4月12日白山市委会议精神,由白山市和江源区两级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组织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成立联合核查组,对举报事项进行深入核查。4月13日18时,吉坤煤矿矿长李永海、法人代表丛培福、安全副矿长李涛迫于调查压力,经请示投资人王浩铭同意后向江源区公安局自首,承认吉坤煤矿井下发生瓦斯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4月14日,投资人王浩铭向江源区公安局自首。经调查核实,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有限公司“4·2”瓦斯事故的情况说明》确认:2023年4月2日14时许,吉坤煤矿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经通化矿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现场勘查,启封隐蔽区域密闭全面搜寻,未发现其他伤亡人员。36人被追责:事故调查报告共对36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和处理建议。其中,12人被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吉坤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10人以及江源区中医院门诊科主任、江源区纺织厂殡仪馆馆长等共12名涉嫌犯罪人员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8人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对吉坤煤矿项目部经理、副经理、安全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室主任等8人分别实施行政处罚并撤销执业资格。15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对3名驻矿安监员解除聘用合同并责令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江源区应急管理局湾沟镇安监分局局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免职。对江源区应急管理局煤监科二室负责人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免职。对江源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评教育。对白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执法支队队长、江源区应急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兼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湾沟镇党委书记、镇长、副镇长以及江源区中医院院长、副院长等9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吉坤煤矿被罚款、关闭对吉坤煤矿发生较大事故并瞒报合并共处500万元罚款,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吉坤煤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技改设计范围外非法生产出煤,属非法煤矿,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罚款,提请白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迟报瞒报事故决不能容忍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六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第十四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人员死亡的矿山瞒报、谎报事故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融媒体工作部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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