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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借5千元16年后仅还1千 法院回应:已超过诉讼时效,民事权利不受法院保护

   日期:2023-12-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99    
核心提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否随时都可以索要欠款呢?错!错!错!一起来看下今天的案例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但是否随时都可以索要欠款呢?

错!错!错!

一起来看下今天的案例

好友借5千元16年后仅还1千 法院回应:已超过诉讼时效,民事权利不受法院保护

案例一

案情回顾

2008年1月1日,段某向李某出具5000元借条,约定借款利息贰分、借款期限半年。

因段某未予偿还,李某于2023年诉至法院,要求段某偿还;段某抗辩称该借款发生在2007年,至今已长达16年,期间李某未要求偿还,鉴于双方曾是好友关系,现仅愿意支付1000元。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段某之间的借款约定有借款期限,在借款期限届满时,被告段某未予偿还借款,原告李某即知晓其权利受到损害,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原告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段某催要过借款,或发生其他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11年6月30日届满。

故就案涉借款清偿义务,因被告段某提出诉讼时效的有效抗辩,原告李某的该项民事权利不受法院保护。

裁判结果

故依法判决:被告段某偿还借款1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案情回顾

苗某曾出借给某工厂20000元,约定有借款利息。经过结算后,1998年6月14日,某工厂出具金额为30080元的收据一张,后因改制,该债务由A公司承担,A公司未予偿还,苗某于2023年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A公司抗辩案涉款项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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