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哺乳期被扣工资实发419.4元
刘某于2004年开始在某公司青海分公司工作。2017年12月,她因生育而休假。然而,从2018年1月起,公司以刘某未在岗位为由,根据内部工资政策减少了她的工资,导致2018年6月时,正在哺乳期的刘某实际收到的工资仅为419.4元。对此,刘某于同年7月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公司减薪行为违法。
经过法院细致审理,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司不得因女职工的怀孕、生育或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或解除合同。青海分公司自行实施的减薪政策违背了这一法规精神。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青海分公司需补发刘某生育休假期间被扣减的工资15991.92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46877.84元。一女子哺乳期被扣工资实发419.4元。
此案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并保障女职工在产假及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与和谐的弘扬。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共责,此判决不仅给予了女职工应有的法律保护,还通过司法实践引领社会风气,纠正可能损害女职工利益的行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为构建公正、和谐的法治社会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