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一名男子奚某在一个聚会中结识了女子刘某,聚会直至深夜。两人相互产生好感,随后一同前往酒店。在酒店内,他们共同沐浴后准备亲昵之时,警方突然查房,以嫖娼为由对奚某处以500元罚款。对此,奚某表示异议,声称双方是基于自愿的一夜情关系,并非卖淫嫖娼,故而不应受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奚某强调,他与刘某之间没有金钱交易,纯属双方自愿,不应被视为违法行为。他指出,警方在未明确表明身份的情况下进入房间,并且自己在酒醉疲乏状态下被询问,认为这些情况下的笔录不应作为处罚依据。此外,他认为警方缺乏构成卖淫嫖娼定性的关键证据。
警方则反驳,指出奚某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刘某,并清楚后续需支付费用。警方认为,尽管实际性行为未发生,但双方已有明确的金钱交易意图,符合卖淫嫖娼的相关法律界定标准。
法律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即便性行为未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已就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易达成共识并开始实施,即可依法处理。因此,警方对奚某的处罚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
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从奚某被查获到做笔录有较长的时间间隔,排除了其处于不清醒状态的可能性。同时,确认了奚某与刘某之间存在以金钱为目的的性交易共识,并已开始实施这一行为,尽管最终中止。关于警方执法程序,法院认可了奚某提出的警方未充分表明身份的观点,认为存在程序上的轻微违法,但不影响案件实质判断,最终判定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