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两项文件征求意见稿,拟提高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并加大对缴存职工的利息补贴力度。
文件提出,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将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家庭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将从现行的90万元提高至110万元。为响应国家生育支持政策,满足缴存职工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贷款补充规定》明确了三种购房情形的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购买首套住房最高额度可上浮40%;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最高额度可上浮40%;购买深圳保障性住房最高额度可上浮20%。若职工同时符合多种上浮情形,上浮比例可以累加。例如,多子女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最高额度可上浮60%;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高额度可上浮80%;若同时满足以上三种上浮情形,最高额度则可上浮100%,即职工个人申请最高可贷120万元,家庭共同申请最高可贷220万元。
为防范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贷款补充规定》拟同步调整最高额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内容。当上年度末本市公积金个贷率在85%~95%区间时,最高额度上浮比例拟回调20个百分点;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5%(含)以上时暂停执行上浮政策。
为进一步缓解职工的还贷压力,《贷款补充规定》拟增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正在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的职工,在办理了现有的“还贷提取”公积金业务后,如果其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仍有余额,还可以申请“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将余额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每年可办理一次。新业务推出后,一些职工家庭由于夫妻双方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加起来比房贷月供高等原因,在还贷提取后,公积金账户还有余额;或者夫妻双方没有同步办理还贷提取,其中一方的公积金账户有余额未使用。他们可以将公积金账户的剩余资金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更充分地使用公积金。
自2012年12月起,深圳在全国率先实施公积金利息补贴政策,对于累计缴存达到一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时,深圳公积金中心以历年结息总额为基数,按照缴存年限的长短,给予额外的利息补贴,实现“息上加息”。为更大程度惠及缴存职工,《利息补贴通知》拟提高利息补贴标准:累计缴存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补贴标准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5%提高至10%;累计缴存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补贴标准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8%提高至15%;累计缴存十年以上(含十年),补贴标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12%提高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