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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将可异地处理

   日期:2020-04-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119    
核心提示:交通违法行为将可异地处理 4月14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标题:公安部: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将可跨省异地处理

封面新闻记者粟裕

4月14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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