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路怒”引发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被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24年7月5日,在克拉玛依区迎宾路会展中心附近路段,王某某与徐某某驾车同向行驶。徐某某突然变道且未让行,这让王某某心生不满。随后,王某某在1分钟内连续4次强行变道并恶意别车。徐某某3次避让后继续正常行驶。王某某再次别车时,导致两车相撞,徐某某的车辆失控冲入道路中央绿化带并倾翻。事故造成徐某某多处擦伤,两车及绿化苗木损失达72000余元。
案件发生后,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与公安机关就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进行会商,确保案件能够高质效办理。经审查,王某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因“路怒”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件屡见不鲜,部分驾驶员情绪失控,在道路上肆意别车、追逐竞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