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纪委监委对昆明市政府参事室原二级调研员、昆明市委原副书记、市长王喜良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调查显示,王喜良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目无法纪、私欲膨胀。他两次违纪受处分后仍不悔改,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和住宿安排,并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此外,他对家属失管失教,导致家风败坏。他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喜良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他在党的十八大后依然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给予王喜良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