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欠别人31万余元不还,却让生意伙伴将一百多万元货款悄悄打入其母亲的银行账户。日前,周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成都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成都崇州法院判决周某向余某一次性偿还3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除了法院直接从周某账户扣划的4千余元外,周某分文未付。他的名下没存款,但在外面有一笔“隐形财富”——债务人金某欠他的货款高达百万余元。
为了把这笔钱“安全”地吞下,周某要求金某不要把钱打入自己的账户,而是直接汇入其母亲李某的账户中。从2019年8月到2020年4月期间,金某分三次将合计102.5万元款项转入李某账户。这笔钱随后被周某用于投资其女儿名下的汽车配件加工厂以及个人消费。
周某以为借用他人账户就能把财产藏得严实,但最终在接到举报线索后,法院和公安机关揭开了他“高超”的伪装。承办法官提到,周某这起案件是一个教科书式的“拒执罪”样本。很多人对“拒执罪”的理解还停留在“有钱不还”“公然对抗”的层面,但法律早已为各种“变相”逃债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能力执行”不仅包括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还包括本人可实际支配的应收货款、债权收益、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等。周某对金某享有的百余万元债权就属于“有能力执行”的范畴。
“拒不执行”中,“换壳”收款是典型的法律红线。周某指示其债务人将货款打入自己母亲账户,是对财产的故意转移;而后又将该笔货款投入其女儿名下的工厂,是一种对财产的变相隐藏。资金虽不在其名下,却始终在其实际控制之中。此外,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定义务。但在本案中,周某对这笔百万债权和后续的资金流向只字不提,最终导致法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