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工李姐原本是朱阿姨开的家政公司员工,白天工作,晚上住在朱阿姨租住的房子里。几年前,李姐因病回到老家,但每隔几个月回上海看病时仍会住在朱阿姨家里,两人关系亲密,李姐甚至有朱阿姨家里的钥匙。

2024年8月,李姐拿着钥匙未经事先通知再次入住朱阿姨家。朱阿姨依旧招待她,并让她睡在客厅的沙发床上。然而9月7号夜里,意外发生了。当晚,李姐睡在房间内的高低床上,不慎从上铺摔下,导致脊椎损伤伴四肢瘫痪。

事后,李姐将朱阿姨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六成侵权责任并赔偿10万余元。她认为床铺不符合标准且自己入住是付费的,带有经营性质,朱阿姨应承担安全责任。但朱阿姨辩称两人是朋友关系,从未主动向李姐要过钱,还经常一起吃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姐是因为不好意思白住才主动给钱,且每次只付30元,也不是持续支付。此外,朱阿姨表示,她只是让李姐睡在客厅沙发床上,李姐自行选择睡到高低床上,加之睡姿不当才导致受伤。

案件在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两人是朋友关系,入住属于情谊行为而非经营行为。事发时的床位并非由朱阿姨安排,且事故发生后,朱阿姨对李姐进行了有效救助,不存在侵权过错。最终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支持被告给予道义上的1万元补偿。



